许霆案改判显示中国司法实践的尴尬
许霆案今天在广东中院被改判为五年徒刑,从无期到五年,量刑尺度变化之大让人瞠目。但是抛开其它因素不讲,许霆案反映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境地。
中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也就是传承自古罗马的法典法系。通俗地讲就是事先制定出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官照章办事依据法典断案,好比是用尺子量身高。所以我们看到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讨论、制定、颁布一部又一部的法律,一部部法典成为中国司法建设最直接的成果。但是,当前的中国,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快速地、深刻地发生着变化,每天都有新事物出现,每天也都有旧事物消亡。所以当一部法典颁布的时候,社会环境已经和当初筹划制定的时候截然不同,法律总是赶不上时代的步伐,因而人大常委会除了制定新法律,还要马不停蹄地修正旧法律。许霆案中,初审法院使用的刑法条款对当年的溜门撬锁式的偷盗还可以界定,但是对ATM这么个高科技家伙因为故障出的问题却说不清道不明。一审判重刑,可能与背后银行强大的影响有关系,但是相对于模糊的刑法条款来讲,法官也没有犯下原则性错误。法典法系希望通过完备的法典来达到精准的法律条文适用,但是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反而为量刑留下随意适用的空间,造成相似犯罪情节下量刑不一致。所以郑筱萸被判死刑后明确表示不服,因为他觉得其他一些和他类似情节的贪官为什么就能躲过这一刀。
事实上,世界上还有另外一种法律体系,因为主要在英美两国通行,所以叫英美法系,也称作判例法。简单来讲就是一个案件的审判以另外一个以前已经审判过的相似案件作为依据。比如张三偷了自行车,那么法官就找以前有类似犯罪情节的案子,如果以前有李四偷了自行车的案子被判罚款500元,吃半年牢饭,那么法官就参考这个量刑尺度对张三进行量刑。法官依据先例断案,好比是和别人比身高来确定自己的高矮。判例法的好处是,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能够不断地校正司法系统和社会发展之间的误差。英美的律师不需要每天抱着大部头的法典啃,但是却要去研究那些没完没了的各种案件的判例,熟悉每一个案件的细节。所以要在英美拿到律师执业资格是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当然律师挣得钱也非常非常多 :-D。
比较这两个不同的司法体系,是想说明,在中国现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要让司法实践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需要适度地引入判例法的司法方式来弥补立法滞后的问题。事实上,许霆案在广东中院的改判无形中为日后类似的案件留下了一个经典判例,只是这种前后悬殊的量刑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让人感觉法官们是在“葫芦僧断葫芦案”,让郑筱萸之流也难以心服口服。与其这样因为立法错位而造成被动,何不更主动地推行判例法,主动调校司法实践和社会变革之间的差距,效果岂不是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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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吧,我觉得5年也太重了,明明是银行的atm机出错给我们人民群众有了起歹心的机会,而且人家许霆都做得是一般性操作…(就是次数多了点),也没用刀子撬ATM机去,没有明显的恶意行为嘛…
不过许霆这孩子请的律师太不老实了,第一次开庭承认了,第二次就不承认,非说自己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进行转移…这样大众就不同请他咯
这个事情告诉大家,1.做人要厚道 2.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D